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自由軟體說明文件的授權選擇

OSSF 127電子報上的一篇文章,個人覺得還不錯就轉過來了

原文出處:自由軟體說明文件的授權選擇


零、前言

我們在寫程式的過程中,起初學習階段所寫的程式往往是練習的作品或是單純寫給自己使用的,接著愈寫愈熟練之後,我們開始會把自己寫的程式分享給同 學、朋友,讓他人試試有什麼問題,一方面知道使用者還需要怎樣的功能,二方面也能使除錯的工作能做的更澈底;甚至可能後來這個程式非常叫好,大家都很有意 願下載使用以及共同開發,這時就面臨到撰寫說明文件的大工程了!這時,如果我們撰寫的說明文件是搭配自由軟體一併散佈,則文件本身的著作權也必須要經過授 權,才能讓使用者在重製改作時不會產生擔心侵權的後顧之憂。只是文件的授權也是 GPL 嗎?還是另有專屬於文件的授權條款呢?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對這個問題做一個簡單的說明。我們在自由軟體說明文件的授權方式選擇有二類: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GFDL)及 Creative Commons(創用 CC)。

一、自由軟體說明文件不得直接套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

從各個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文字上來看,其所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所授權的範圍,都是以程式碼(程式著作)作為對象,而不及於程式碼以外的部分。之所以 要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來授權程式,是為了要跳脫現行著作權法的原則性規定,即:著作權人一旦完成其作品,就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在沒有任何聲明及授權的情況 之下,他人若重製、散佈該作品,就會造成侵權的可能性。因為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只就程式著作的部分授權,該文件若非屬程式的一部分,則不在該自由軟體授權條 款所授權的範圍內;若該文件檔已整合於程式中,該文字的程式碼雖會一併以其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進行授權,惟就文件的特性、本質而言亦不適合以自由軟體授權條 款做為自由文件的授權。

因為,就多數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要求修改者必須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其原始碼的規定以觀,此與文件的性質有所扞格。之所以要求修改者提供原始碼,原因在 於,單單取得程式目的碼實在難以研究、修改;反觀文件中的文字說明,我們則不在意是否為原始碼,就好比一本書,我們在乎的是文字的本身,而不在於這本書是 用哪種印刷的技術、排版所用的方法,甚至是實體書本還是電子檔。既然在乎的是文本,則後手取得文字即足,並無要求前手提供該文字的原始碼之必要,自不必以 GPL 等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來授權這份自由軟體說明文件。

所以我們可知,自由軟體說明文件不應採用專屬程式碼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諸如 GPL 等),而應該採用專屬說明文件、手冊的 GFDL 或是更有彈性的創用 CC 來進行授權,以釐清公眾利用此著作的權利義務關係。

GFDL 是自由軟體界教父 Richard M. Stallman 主筆,由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於 2000 年時所提出。其目的在於:使採用 GFDL 授權的使用手冊、教科書以及功能性、實用性的文件能夠自由地被公眾重製、修改以及再散佈,不論是否以非商業性的方法為之。不過當然任何其他文件皆得以此條 款授權,並不限這裡列舉的例子。

GFDL 重點在於其 Copyleft 的授權拘束性,要求後手必須繼續使用 GFDL 向後授權,才能使自由文件永遠保持其可自由重製、修改及再散佈的特性。這是搭配 GPL 特色的相應規定。

GFDL 在格式上有一些規定,例如一份文件當中,必須要加 入 GFDL 附錄中規定的聲明文字,以及文本內容中關於「次要章節(Secondary Section)」、「恆常章節(Invariant Sections)」及「封面文字(Cover Texts)」等相關規定;另外,GFDL 也要求該文本檔案格式要是透明(Transparent)的格式,才能讓收受者可以自由閱讀。本文篇幅有限,詳情在此不贅。(註一)

目前 GFDL 最新版本是 2008 年 11 月發佈的 1.3 版,與舊版本的差異在於:新增第 11 段「再授權(Relicensing)」的部分,使之就「大規模多人創作站台」(Massive Multiauthor Collaboration Site, MMC Site)在原先採行 GFDL 的情況下,得與 Creative Commons BY-SA 3.0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相容(註二)。如果我們的說明文件是多位作者一同在 wiki 之類的平台共同撰寫編輯,依 GFDL v1.3 的規定得與 CC-BY-SA 3.0 相容(註三);亦即,採行 GFDL & CC-BY-SA 的雙重授權則是因為 Wikipedia 要將 GFDL 與 CC 相容時所提出的解決方式。據筆者觀察,開發者較少以 MMC Site 共同撰寫其說明文件,故本文並未將此種授權方式列為一般的文件授權選項之一。本段僅為補充性說明,在此無意就 Wikipedia 之授權移轉/整合事件為更深入的討論。

三、Creative Commons(創用 CC)

創用 CC 由法律學家 Lawrence Lessig 提出,並於 2001 年成立「Creative Commons」非營利組織管理創用 CC 條款。由於各個國家的文化背景及著作權法有所不同,為推動創用 CC 至全世界每個司法管轄領域內,創用 CC 進行了本土化的運動,以我國為例,目前的版本為:「創用 CC 2.5 台灣」。

創用 CC 的運用目的在於保護自由的文化,希望透過創用 CC 授權使著作的授權方式更為清楚,使利用人可以放心使用,故理論上所有著作權法上所認定的著作,包括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等,皆得適用創用 CC 條款,較 GFDL 所涵蓋的範圍更多。與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及 GFDL 相較,創用 CC 條款並沒有嚴格的授權拘束性規定,意即,後來利用原以 CC 授權的作品新創或改作時,除非有採 SA(Shard Alike,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的條款,後手不必以相同創用 CC 條款來授權該衍生作品。故就此點較 GFDL 更有彈性。

關於創用 CC 的授權有很多種,是以四項授權要素(Elements)排列組合成數個選擇,這四項要素是:姓名標示(Attribution, BY)、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 NC)、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SA)與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 ND)。其中,NC 與 ND 是 GFDL 所無的規範,因為 GFDL 並不反對商業利用,且 ND 更不符四大自由的精神。BY 是為了保存出處及原作者的聲譽與文責,SA 則包含 Copyleft 的精神,其精神與 GFDL 相容(註四);不過,其舊版條款法律文字使得二者間無法雙邊相容,這也就是為什麼後來新版的 GFDL v1.3 與 CC-BY-SA 3.0 刻意修改為相容的原因了。

在此羅列上述四種授權要素所組成之創用 CC 的六份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BY);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BY-NC);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BY-ND);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BY-SA);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BY-NC-SA);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BY-NC-ND)。(以下提及創用 CC 相關條款時,統一以英文縮寫表示為主。)

選擇 GFDL 與創用 CC 的差別在於,GFDL 起初就是專門為了程式手冊或說明文件設計的,所以有特定的格式及相關規定可供開發者依循;而因創用 CC 不是專為此設計,所以沒有要求固定的章節格式,僅要求加註創用 CC 標章及相關文字即足。再加上,創用 CC 有六種條款供選擇,所以整體來說創用 CC 較 GFDL 來的有彈性。

四、寫完程式說明書的你,該怎麼選擇這份文件的條款

如果你希望你的文件也可以具有 Copyleft 的特性,使得未來後手在修改散佈時也必須依照相同的方式來分享,這時你可以選擇 GFDL 或是 CC-BY-SA 的其中一種來授權,因為它們都是 Copyleft 授權條款(同註四)。

如果你覺得選擇 GFDL 或是 CC-BY-SA 的其中一種都可以,但並不希望被其他人拿去做商業行為,則可選擇 CC-BY-NC-SA。因為 GFDL 並沒有禁止商業性利用的規定。

如果你希望你的文件不要被他人修改,只有自己有修改的權利,則可選擇 CC-BY-ND 或是 CC-BY-NC-ND。

綜合說明,這兩類條款的差異在於:

創用 CC 允許非商業性與禁止改作,這是 GFDL 所做不到的,若真有人不願自己的說明文件被商業化,或不願被修改,例如有些作者願意釋出一些文件,但因為未來準備出書賺版稅,所以不願意被商業利用,也不 願意他人修改,這時即可採用包含 NC 或 ND 的創用 CC 條款;GFDL 講求格式透明,這是貫徹四大自由的研究精神,因為 GFDL 是配合 GPL 一起誕生的,GPL 講求要讓人可以研究與玩程式,因此要求一定要可以拿到原始碼,而說明文件是輔助他人來「知道如何好好玩程式」的重要說明,所以透明度與流通性都是很重要 的。相對地,創用 CC 所針對的創作型態著重在文學、圖畫、音樂等藝術創作,有些藝術創作者對於自己創作品的美學有所堅持,認為只要修改原作一丁點,就失掉了他所堅持的美學,因 此創用 CC 有 ND 可供其選擇。這樣不同的出發點跟自由軟體的協同開發很不一樣,所以若是軟體本身採用 GPL 類的條款授權的話,個人建議可以避免選用包含 ND 的 CC 授權條款,這樣若是有人修改軟體,也可以一併修改說明文件,這樣後手才會拿到軟體與說明文件一致的資料,玩起來才會有趣!

五、我能不能撤回/變更原來的文件授權條款?

我們的程式說明文件,不論是採用 GFDL 或是 CC,只要一經授權出去,就無法撤回,這點與 GPL 之於程式碼相同(註五)。所以我們在採用授權時,務必要先了解你選用的授權條款的內容及權利義務關係,否則可能會有覆水難收的情況。但有一個不算完備的補 救之道,就是新增內容,更換說明文件的版本,並重新以其他條款授權。這樣子的做法並不能終止前版本文件的授權,但我們可以用版本作為控制授權的類型,亦 即,只要我是該文件的原始著作權人,就可以在推出新版的說明文件時,一併改用新的授權方式。反之,如果我不是原始著作權人,而是取用他人文件的改作作者, 在該文件原來採行 Copyleft 授權條款的情況下(提醒,CC 的排列組合中,只有包含 SA 的組合才具有 Copyleft 的特性)(同註四),我所改作的衍生作品將不得利用上述更改版本的方式來更換授權條款。

六、結語

本文介紹 GFDL 及創用 CC 這兩個文件的授權條款,與筆者並非程式開發者的背景有關。筆者開始研究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時,才發現原來自己平時慣用的許多程式都是自由軟體。在學習如何操 作的過程中,不論是查詢其內建的說明文件檔,或是到官方網站閱讀或下載說明文件時,都只注意到其明白表示其授權為 GPL,而沒有進一步說明其說明文件的授權。即使我們都猜想這些開發者肯定不在意其說明文件被他人取得、散佈,但是他們到底在不在意被改作、被商業利用? 這就不得而知。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提醒各位開發者注意的事情,因此試著拋磚引玉的寫這篇文章,內容也許不見得完備,思路也可能疏漏,卻期待可以讓人開始 注意到自由軟體說明文件的授權問題,也期待在鼓吹軟體自由的同時,文件授權也可以朝向更自由的方向邁進!


註一:請參考《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英) 》、《 How to Use the Optional Features of the GFDL (英) (中) 》、《Other tips for using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英) (中)

註二:不過目前尚未正式發佈在地化的「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

註三:相關資料:”Interoperability between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and GFDL”、”Licensing update/Questions and Answers”、”從 GFDL1.2 轉為 GFDL1.3 以及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雙重授權”。

註四:CC-SA 是否能完全合乎 Copyleft 機制似仍有爭議,討論見:葛冬梅,泛談 copyleft 機制與創用 CC 的「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125 期 (2009-04-27)。惟本文見解認為,相同方式分享之要求僅限於完全相同之方式,不得減少或增加授權要素。舉例說明:原採 BY-SA 之著作經他人改作後採 BY-SA-NC 係對原授權加諸原無之 NC 授權要素,此時 BY-SA 與 BY -SA-NC 為不相容;同理,若二著作原係以不相容之條款授權,則該二著作不得結合為新的衍生作品。可參見:《各種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性之探討》,教育部創用 CC 資訊網。其中第(四)段「衍生著作使用多種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中之兩個表格之說明,對於前述筆者所舉之例,採相同見解。

註五:在 GPL v.2 下,由於授權條款中並無明文規定權利人不得撤回授權,因此曾出現相關爭議。通說認為解釋上應該無法撤回,而後為避免爭議,在最新的 GPL3 中即加入「Irrevocable」(不可撤回性)以明示 GPL 的立場;GFDL 只有被授權人在違反某些規定時才有終止授權效果,而未明示原授權人是否有隨時撤回的權利,因此也可以如同解釋 GPL2 一般地,解釋為應不得撤回。而創用 CC 即無此爭議,於其授權條款(Legal Code)的第 7 條「終止」第 b 段中即有明示其授權為永久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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